(2016)鲁0126执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炳勇与庞云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炳勇,庞云文,杜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鲁0126执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炳勇,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庞云文,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杜培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炳勇与被执行人庞云文、杜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7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