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5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52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王云锋,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王云锋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