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5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52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王云锋,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王云锋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