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城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2016)708号符*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双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C}1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城刑初字第708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双,男,1982年8月2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原籍。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鹏,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双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鉴于辩护人为被告人符*双做无罪辩护,故本案当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双及其辩护人黄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于2004年至2005年期间擅自将三亚市天涯区天涯中学东侧马岭山马点岭的一处山坡的天然林木及杂灌砍伐掉,种上芒果树。由于当时没有资金管理,该毁林地块便被丢荒。2012年至2013年,符*双多次雇请工人再次对该林地上的林木及杂灌进行砍伐、清理,重新管理该块林地。经现场勘查,被毁林地块坐标为北京54坐标X=0324712、Y=2025447,X=0324634、Y=2025415,X=0324701、Y=2025362,X=0324826,Y=2025539。经评估,被伐林地面积12.01亩,均为规划林地,其中公益林占10.07亩,商业林占1.94亩。2016年3月9日,被告人符*双主动到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符*双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芒果承包合同书、证明、说明、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复印件、关于确认土地权属和性质的复函、位置示意图;证人麦*忠、周*荣、符*庆、符*照、张*明、符*保、兰*六、海*雄、符*明、符*才、兰*龙、高*泰的证言;被告人符*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海南省森林公安局琼森公(技)字[2014]第71号关于三亚市天涯镇天涯中学东侧马岭山林木被毁的调查评估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占有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改作他用,造成被占农用地大量毁坏。本案从证据来看,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被告人缺乏主观故意,是基于被告人和所在村委会签订合同后所为,其行为是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的。2、占用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要条件,但还需要将林地改作他用,造成林地被毁坏的结果。本案中,公诉人未向法庭提交林地被毁坏的结果。3、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方面看,被告人也不构成本罪。评估调查报告中没有针对涉案林地被毁坏的结果做出评估,且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也不充分,得出的结论是凭空而来的。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双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2.01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符*双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南新人民陪审员陈太裔人民陪审员 于洨丽jhpblrez4peilvsyid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