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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桥彬、曹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桥彬,曹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任桥彬,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曹剑,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桥彬与被执行人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265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曹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曹剑借款款人民币34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00元及执行费5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至今,向被执行人曹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曹剑至今分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曹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昌文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曹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任桥彬到庭约谈,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任桥彬在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剑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桥彬表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赖月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