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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1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谢丽娅与游冉、邹雅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娅,游冉,邹雅琼,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384号之二原告:谢丽娅,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游冉,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邹雅琼,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冉,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王家墩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一幢24层5、6、7、8号房。负责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谢丽娅与被告游冉、邹雅琼、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丽娅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丽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谢丽娅负担。审 判 长 袁 频人民陪审员 倪 萍人民陪审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