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金明与张金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明,张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明。被执行人张金海。张金明与张金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字4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金海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