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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灵利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灵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444号罪犯杨灵利,女,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台路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灵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54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灵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灵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灵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审 判 员  简布礼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