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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595号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马学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晨,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项目部西侧。法定代表人宫坚雅,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双方正在协商,故申请法院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荀孟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