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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树立与刘磊、刘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立,刘磊,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75号申请执行人郭树立,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磊,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刘峰,住德惠市。郭树立与刘磊、刘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并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   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