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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梅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梅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民初2958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2月7日生,贵州省修文县人。被告梅某,女,1984年11月6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原告刘某诉被告梅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5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在网上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以恋人身份相处。2015年8月20日,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按照农村风俗到被告家中举行订婚仪式,被告要求原告付彩礼人民币31800元以及礼物,订婚当日,原告按照农村风俗要求亲朋好友并制定媒人和压礼先生将订婚礼金和礼物一起送到被告家中,原告所送去的彩礼金和礼物是被告的父亲梅兴安排他的家人收走的,2015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原告和被告在原告家中举行婚礼仪式,被告在原告家中居住17天,被告按照农村风俗回门回到被告家中,被告回到娘家后,再次向原告索要钱财人民币20000元,如果原告不能再次付两万元礼金,被告就不回来与原告以夫妻名义生活,2015年11月5日,原告到被告家中接被告,被告还是坚持索要两万元的礼金,原告迫于结婚心切,将自己银行卡交给被告去银行取钱,被告在银行从原告的银行卡上取走原告的存款22000元,原告将被告接回原告家中居住三天,由于生活所迫,原告需要外出打工,被告以各种借口不和原告出门,原告出门打工的第三天,被告就从原告家中离开回娘家,2016年1月17日,被告的母亲将被告送到了原告家中,劝被告和原告继续生活,被告表示不愿意和原告以夫妻名义生活,元月18日早上,被告就将自己的衣服全部拿走,从此以后,被告再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不予理睬,现在被告不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也不退还原告的彩礼金和后面被告自己到银行取走的22000元,现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人民币31800元;2、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梅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亦没有出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6月网上认识,2015年8月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8月20日原被告举行订婚仪式,被告收到原告的彩礼人民币31800元。2015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月18日被告离开原告,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石林村委证明、证人刘也春、任洪艳、刘红、刘也发证言在卷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经庭审认证应予采信。原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短信记录打印件、电信公司交费查询单打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本院不采信,电话录音光盘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从举行婚礼到双方分开生活才两个多月时间,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1820元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原告未提供被告借款的证据,待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由被告梅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人民币318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被告梅某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 文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