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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晓艳与被执行人葛成志,葛小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艳,葛小娥,葛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艳,男。被执行人葛小娥,女。被执行人葛成志,男。本院在执行杨晓艳与葛成志,葛小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江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