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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1民初679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男孩王XX,现年6岁,与被告一块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8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孩子王XX由被告抚养;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原告婚前财产:彩电一台,三组组合柜一件,三人沙发带茶几一套留归被告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永梅审判员  黄万胜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文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