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屈海瑞与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海瑞,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714号原告屈海瑞。委托代理人陈琳,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特二号。法定代表人张秋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了原告屈海瑞诉被告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屈海瑞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意邦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0元,由原告屈海瑞承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