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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与张学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张学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9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被告:张学东。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诉被告张学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学东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或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家胜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