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赵德敏与扈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敏,扈战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901号原告赵德敏,男,1947年8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德惠市大华厂家属楼。被告扈战军,男,60岁,汉族,工人,住德惠市。原告赵德敏与被告扈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德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赵德敏要求被告扈战军给付劳务费9000元、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工程费用4000元、工资600元、垫付的餐费1200元,总计148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05年被告承接了德惠市教育局的工程,被告找到原告口头提出与原告共同承接该工程,利润平分。工程完工后,被告将工程款全部支走。原告找到被告,被告说雇佣原告工资每天50元,原告因和被告没有书面协议只好自认。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工资9000元,为被告垫付的工程费用4000元,工资赵德敏6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垫付的餐费1200元,总计14800元。因被告扈战军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返还原告170元,邮寄送达费224元使用196元返还原告2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