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9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某贤、周某蒙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贤,周某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某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魏某贤与周某蒙劳动争议纠纷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39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审判员  王晓山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弈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