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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少星与秦瑞涵、魏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少星,秦瑞涵,魏振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040号原告:魏少星,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大学学历,职员,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秦瑞涵,女,2014年4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秦某(被告秦瑞涵父亲),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贾某(被告秦瑞涵母亲),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被告:魏振兴,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邢台市泉北东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西北角胡同电焊门市,系电动三轮车车主。原告魏少星与被告秦瑞涵、魏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魏少星诉称,2016年5月21日原告所有的机动车(车牌××为××嘉年华)××在邢台市××路翰林××小区××楼××单元门前,被告魏振兴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福特嘉年华车辆的前方,被告秦瑞涵在王存培(王存培是被告秦瑞涵的姥姥)的陪同下带着孩子在电动三轮车上玩耍,突然秦瑞涵开动电动三轮车撞至原告车辆的保险杠正前方侧,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因秦瑞涵属未成年人,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1.依法判决上述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交通费共计8000元整(车辆损失以评估鉴定数额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秦瑞涵的法定代理人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是邢台市××东区,并且事故发生地也是在邢台市××东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为邢台市××东区,且事故发生地也是在邢台市××东区;另本案移送邢台市桥东区法院处理也可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当事人节约时间、交通费等成本,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合法、合情、合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秦瑞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