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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5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鲜中成申请执行李学万、任步金、阎凤玲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不当得利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中成,李学万,任步金,阎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01-2号申请执行人:鲜中成,男,生于1965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学万,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任步金,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阎凤玲,女,生于1976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鲜中成与李学万、任步金、阎凤玲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在履行期限内。现申请执行人鲜中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