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福润德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曙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福润德担保有限公司,刘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25号原告霍林郭勒市福润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岳银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萌萌,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曙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福润德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曙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