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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慧与庞泽华、张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庞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6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庞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庞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26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李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611903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510元。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庞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因暂时无法扣划庞某某的拆迁补偿款,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