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949李永军与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代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949号原告:李永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代建军,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李永军与被告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永军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石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