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吴燕燕与杜流安、麦庆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燕,杜流安,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3712号原告:吴燕燕,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迪,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流安,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庆棠,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吕丽群,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杜丽芬,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吴燕燕诉被告杜流安、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流安、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342000元(利息计算方法:按每月18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往后续计至实际清偿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杜流安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千分之六,即每月18000元。被告杜流安向原告出具借据并由被告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作担保人签字。借款约定如原告需资金,可随时要求被告杜流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杜流安按每月18000元的标准(月利率千分之六)支付了2014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但自2015年1月1日起未再支付利息。原告向四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未归还。被告杜流安、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未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告身份证、四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各1份;2.借据及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各1份;3.律师函4份,EMS发件单4份,签收查询单3份,退件1份;4.录音光盘1份。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庭审调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流安于2011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杜流安交付了3000000元。被告杜流安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本人杜流安,身份证号码,于2011年11月7日借吴燕燕人民币叁佰万元正,用于发展需要,如吴燕燕需用款,借款人必须随时归还借款和利息。被告杜流安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指模。被告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指模。原告与杜流安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18000元(月利率千分之六),并按18000元每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31日。其后,被告杜流安未还本付利。原告向四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付借款本息,但四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杜流安向原告借款,双方建立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流安拖欠原告借款3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杜流安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故应承担清偿本金3000000元和利息的责任。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的标准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作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表明为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作担保责任,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流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燕燕返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杜流安追偿);三、驳回原告吴燕燕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收取为38536元(原告吴燕燕已经预交),由被告杜流安负担(被告麦庆棠、吕丽群、杜丽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杜流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剑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晓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