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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世柏与精河县托里乡雨鑫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柏,精河县托里乡雨鑫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325号申请人:陈世柏,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精河县冬都金路,电话:150XX****XX。被执行人:精河县托里乡雨鑫塑料制品厂,住所地:精河县托里镇吾夏克巴依村,负责人:邹建彬,该厂厂长,联系电话:133XX****XX。申请人陈世柏与被执行人精河县托里乡雨鑫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9883.72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79883.72元。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2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精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寿 江审判员 乔龙巴特审判员 杨 耕 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赵 子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