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云丽、张正才、雷聪霞、方宽恒、薛儒虎、张选、申彦科、孟小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方某某,薛某某,张某,申某某,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财保11-2号申请人高某某,女。申请人张某某,男、。申请人雷某某,女。申请人方某某,男。申请人薛某某,男。申请人张某,男。申请人申某某,男。申请人孟某某,女。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申请人高云丽、张正才、雷聪霞、方宽恒、薛儒虎、张选、申彦科、孟小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社利名下的账户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社利名下的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704120101109002506533(营业部)、2704120101109000585211(营业部)、270412030119001847644(城关)、2704121001109001000514(相公)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