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232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振武、徐跃军、王飞、崔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振武,徐跃军,王飞,崔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232号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广欣,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武,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徐跃军,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飞,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崔建民,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武、徐跃军、王飞、崔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94元,减半收取计20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大伟审 判 员 李雪健人民陪审员 贾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逯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