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孟红利申请执行王明、王双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红利,王明,王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孟红利,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明,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双双,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7566号公证书,在执行孟红利与王明、王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孟红利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4执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苗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