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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黄振中与慎报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中,慎报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黄振中,男,1977年7月4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慎报章,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依据(2015)惠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慎报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慎报章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慎报章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惠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郭瑞敏审判员  韩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