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海坤与被告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坤,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909号原告:杜海坤,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亚宇,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EdgarMANSOUR,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杜海坤与被告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戴彦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珺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