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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军与陈俊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陈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俊祥,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王军申请执行陈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8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军于2016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陈俊祥给付2184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俊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陈俊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俊祥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俊祥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陈俊祥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俊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军申请执行标的2184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陈俊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8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军发现被执行人陈俊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