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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郭吉龙与张万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吉龙,张万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郭吉龙,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千禧大街。被执行人张万雨,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李炉乡。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郭吉龙与被执行人张万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张万雨自2014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女张世佳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张世佳满18周岁时至。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