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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东海与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海,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海,男,生于1956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杨超,男,生于1990年8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东海依据(2016)川0823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超赔偿2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超在绵阳市游仙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夫妻二人均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和房地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徐永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