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通和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圣庭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通和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圣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通和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永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圣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普林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杨贵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通和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圣庭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