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会增、邸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增,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增,男,1977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邸乐,男,1966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邸乐的存款16621.0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河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亚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