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金树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国,金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23执767号申请人:赵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金树国,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赵建国与金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树国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人赵建国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沙塔尔审判员米一漫审判员夏翔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曹培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