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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敏与北京锦绣顺发调料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38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锦绣顺发调料经营部,张敏,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锦绣顺发调料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经营者:曾宪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上诉人北京锦绣顺发调料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4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锦绣顺发调料经营部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的住所不在广州市荔湾区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广州市荔湾区。合同履行地的界定从现有的证据表明在北京市海淀区且被告之一的合法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焕然审判员  余锦霞审判员  冯敬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