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江立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江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曹开强,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立新,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龙广审 判 员 曹东升代理审判员 冯育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