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50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白水江林业局与闫桂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县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闫桂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7504民初6号原告: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以下简称白水江林业局),住所地文县城关东坝76号。法定代表人:单秉华,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汉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佑,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闫桂荣,女,生于1959年4月5日,住甘肃省文县。原告白水江林业局与被告闫桂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汉成、魏尚佑、被告闫桂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水江林业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闫桂荣搬出所占原告的临时过渡安置房屋;2、由被告闫桂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5.12”地震后,原告白水江林业局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修建职工住宅楼,将被告闫桂荣安排在搭建的活动板房用于临时性居住。2010年8月灾后重建住宅楼修好后,被告闫桂荣分有一套住房,但被告闫桂荣只交了首付款,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便搬入新房入住。被告闫桂荣所占临时过渡安置房现处于无人居住状态但仍被其所占有。因临时过渡安置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原告白水江林业局通过张贴通告、职工上门做工作,要求被告闫桂荣搬出其所占临时过渡安置房未果,乃诉至法院。被告闫桂荣承认原告白水江林业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所占过渡安置房目前处于居住状态,一家三代现有一套住房住不下,要求原告白水江林业局为其女儿安排工作并分配一套住房才搬出所占临时过渡安置房。本院认为,被告闫桂荣承认原告白水江林业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白水江林业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白水江林业局请求被告闫桂荣返还的临时过渡安置房权属明确,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作为临时过渡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原告白水江林业局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于灾后救援应急安置而单方面赋予被告闫桂荣临时性房屋居住权,自原告白水江林业局公告通知被告闫桂荣搬离临时过渡安置房之日起,被告闫桂荣享有的临时性房屋居住权解除,自此,被告闫桂荣仍占有原告白水江林业局的临时过渡安置房属无权占有。原告白水江林业局要求被告闫桂荣搬出临时过渡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桂荣称其所占过渡安置房目前处于居住状态,要求原告白水江林业局为其女儿安排工作并分配一套住房才搬出所占临时过渡安置房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桂荣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所占原告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临时过渡安置房屋。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闫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