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凤海与郭文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凤海,郭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郑凤海,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文刚,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文刚在桥头镇电管站上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文刚在桥头镇电管站发放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