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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1号。法定代表人:阚洪庆,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负责人:王善金,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民初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目归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管辖,项目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范围,请求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一审提供的《建设工程联合承建施工合同》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均载明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46号。该地点属于黑龙江省香坊农场辖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