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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1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苏正富与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正富,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正富,男,1962年5月29日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原东台市饲料厂内)。法定代表人:柯顺立,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正富与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苏正富支付货款8834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4元,由被告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和他案查封的机器设备、饲料及未实际扣押的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和他案查封的机器设备、饲料及未实际扣押的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