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939号被执行人:刘义,农民。本院在执行刘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刘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义刑满释放后,不知其去向,本院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和行踪。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义列入失信人员。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刘义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张俊秋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