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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姬虎平与高文、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姬某某与高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46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姬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该款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130元、执行费1809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9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