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汝州市骑岭乡安洼村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高某1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骑岭乡安洼村救灾扶贫互助会,高某,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1-244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骑岭乡安洼村救灾扶贫互助会。诉讼代表人杨某,男,该会负责人。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汝州市。被执行人高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案由:借款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骑岭乡安洼村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高某1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回对(2000)汝经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01)汝执字第244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闵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