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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伟与毕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毕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4459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滨江区。被告:毕旭静,女,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王伟与被告毕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伟、被告毕旭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毕旭静偿还欠款1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8日,毕旭静向王伟借款25000元。2016年8月份,毕旭静出具一张19000元欠条,约定于2016年8月31日前还款。到期后,毕旭静以电话拉黑、支付宝拉黑、微信拉黑,更换新号码,以多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催讨未果后,特向本院起诉。毕旭静辩称: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毕旭静与王伟恋爱期间。毕旭静曾向王伟借款25000元,之后归还10000元和1000元。2016年8月21日下午,毕旭静正式提出与王伟分手,王伟起初不答应。后来,王伟要求毕旭静支付分手费100000元。王伟纠缠不让毕旭静离开。深夜,毕旭静在无奈之下出具欠条给王伟,其中包括剩下的14000元借款,王伟自愿买给毕旭静手机5000元、相机3110元和狗1800元,共计23910元。对此,王伟仍不肯罢休,要求毕旭静马上还清25000元,才放人走。第二凌晨,毕旭静被逼无奈之下向同事凑够25000元,分22000元和3000元两笔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伟。因此,王伟起诉的事实纯属虚构诬陷,希望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伟提供欠条一份、毕旭静提供支付宝转账凭证4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可证明本案的借款和还款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毕旭静与王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8日,毕旭静向王伟借款25000元。2016年4月13日和2016年7月9日,毕旭静通过支付宝分别转账给王伟10000元和1000元。2016年8月21深夜,毕旭静出具的一张欠条记载:“本人毕旭静曾借王伟钱,还差14000元未归还,他与我恋爱买了手机给我将近5000元。因分手,归还其共计14000+5000=19000元,归还日期8月31日前,将款项打至王伟银行卡账户上。”除此,欠条上还注明:“19000+3110+1800=23910元”等内容。2016年8月22凌晨,毕旭静通过支付宝分别转账给王伟22000元和3000元,共计25000元。本院认为,毕旭静向王伟借款25000元,双方均无争议。毕旭静出具欠条,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借款;二是恋爱期间的分摊支出。关于借款部分,毕旭静于2016年4月13日和2016年7月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伟11000元,故欠条上所指的借款14000元,也就是此借款演化过来的剩余借款。关于恋爱期间的分摊开支部分,毕旭静出具欠条,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本院不予干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毕旭静于2016年8月22凌晨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伟25000元,是否用于归还欠条所指的债务。1、王伟未能举证除本案所指的25000元借款外,双方尚有其他25000元的借款。2、虽然欠条上债务金额为19000元或23910元,不足25000元,但鉴于毕旭静与王伟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不排除毕旭静为了了解此纠纷凑足此金额。综上,毕旭静已经还清本案债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王伟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蓝钦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心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