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0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住所地邱县。被执行人刘某,男,住所地邱县。高某申请执行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邱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邱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文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