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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党贵与代泽林、代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贵,代泽林,代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党贵,男,汉族,1951年6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代泽林,男,汉族,1943年7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代鸿,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贵与被执行人代泽林、代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232375元、未受偿人民币23237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