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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邵东县泽湘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日益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泽湘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日益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3962号原告:邵东县泽湘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周官桥乡合家村。法定代表人:赵涟湘,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蔚,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容,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日益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钟华。原告邵东县泽湘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湘公司)与被告长沙日益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益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泽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蔚、宁容,被告日益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泽湘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日益隆公司支付货款241000元;二、由被告日益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被告日益隆公司答辩要点:241000元的欠款属实,但我司后支付2000元,尚余239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日益隆公司与泽湘公司陆续发生业务往来,日益隆公司多次向泽湘公司购买车轮、铸钢件、木模等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泽湘公司交付上述铸件产品并开具1225247.2元的增值税发票,日益隆公司亦支付货款984247.2元。2014年7月9日,经双方结算,日益隆公司尚欠泽湘公司铸件款241000元,日益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华出具欠条确认。2016年7月6日,日益隆公司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截至2016年7月6日,日益隆公司尚欠泽湘公司货款241000元。庭审中,泽湘公司认可日益隆公司在结算后已付2000元,其司诉讼请求第一项支付货款变更为239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确认书、欠条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日益隆公司与泽湘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日益隆公司应按约向泽湘公司支付货款。经双方核实,日益隆公司尚欠货款239000元,故泽湘公司要求日益隆公司支付货款23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长沙日益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东县泽湘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16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936元,由被告长沙日益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伟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人民陪审员  易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