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122号原告:曹某,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煜,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任帅宇,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覃麒瑜,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曹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