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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州市青年商会与张福德、杨海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青年商会,张福德,杨海山,王红亮,莫随福,元保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青年商会,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人寿保险公司七楼。法定代表人:王永增,该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德,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山,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亮,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路焱,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莫随福,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审被告元保花,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莫随福的妻子。上诉人林州市青年商会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德、杨海山、王红亮、原审被告莫随福、元保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裴红卫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