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先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先生,吴显平,张先云,吕某,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廖家祥被执行人:吴先生,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吴显平,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先云,女,1973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吕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理人:吕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先生、张先云、吕某、吴显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萌(代) 微信公众号“”